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切实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落到实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制是为学生配备指导教师的一种制度,建立导师制是学院确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配套举措,是加强师生交流、促进教学相长、引导和激励学生创新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三条 关心和帮助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及时指导、掌握学生的思想、心理和学习状况。
第四条 向学生介绍学校、学院的基本情况,帮助学生认识和了解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各专业方向;指导学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确定学习进程,选择专业方向,对学生进行考研、毕业论文、就业等事宜给予指导。
第五条 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并向学生介绍进行专业研究的方法,组织和指导学生撰写学术论文,积极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
第六条 指导学生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活动、文化创建活动、社团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七条 被聘任的导师可采取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学生进行指导,通过座谈讨论、专题讲座、学术报告、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解答学生在成长成才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 导师聘任条件
第八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第九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第十条 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教学环节及培养过程,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所聘任导师原则上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
第四章 导师聘任
第十二条 导师实行聘任制,每学年初由教师个人申报,各专业教研室审核资格,学院进行聘任。
第十三条 导师任期1年。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或调整的,经学院同意后进行更换或调整。不称职者应及时解聘。
第五章 导师的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开学初必须与所指导学生见面,了解被指导学生各方面情况,认真作好记录,并与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十五条 每位导师应根据学院的安排,每学年指导2-6名学生。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每月与被指导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至少1次,一学期面谈或集体指导至少5次,每次约谈时作好记录。
第六章 导师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院定期召开导师例会,听取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工作,切实做好导师的遴选、委派及改派、年度考核、经验总结与评优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导师应依据自己实际指导情况认真记录相关内容,学院将以学生给导师打分情况和学生考研就业情况及记录本作为考核导师的依据(三部分比例暂定为5:3:2)。导师工作每学年考核一次,为导师做出工作鉴定,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此项考核成绩将作为每年学校和学院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导师待遇
第二十条 实行导师岗位津贴,具体折合为课时计算。对在学生考研、学生就业、毕业论文指导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导师,每学年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根据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显著者,授予“优秀导师”称号。